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
發文字號:高市教秘字第11238628900號

主旨:重申各校應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(以下簡稱本法)第5條規定處理或利用所保有個人資料,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,若違反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、處理、利用
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,須依本法第28條負損害賠償責任,請查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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